荊州市第三人民醫院
職工休假規定
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,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,提高工作效率,根據國家、省、市有關文件精神,進一步規范管理,按照職代會提議,結合醫院實際情況,特修訂本規定。
職工可以享受的假期有:法定節假日、年休假、探親假、婚假、產假、計劃生育假、喪假、病假、事假、放射人員假等。
一、法定節假日
(一)休假條件及假期
1、全體公民放假的節假日:元旦、春節、清明節、勞動節、端午節,中秋節、國慶節等,按國家規定的放假天數進行放假調休。
2、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,包括:三八婦女節、五四青年節等,按國家規定的時間放假輪休,如果適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則不補假。
(二)程序
醫院根據有關規定統一安排假期,科室根據工作需要,具體安排每一名職工的休息時間。
(三)待遇
基本工資照發,績效工資待遇不變,不影響出勤率。
二、年休假
(一)休假條件及假期
1、職工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,年休假5天。
2、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,年休假10天。
3、已滿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
(二)免假對象
1、外出進修、脫產學習達一年以上;
2、本年度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;
3、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,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;
4、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,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;
5、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,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。
(三)休假安排
1、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,也可以分段安排,原則上不得跨年度安排。
2、各科室根據具體工作情況和職工本人意見,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。
(四)沖銷范圍
提倡和鼓勵職工利用年休假外出參加一般性學術會議,辦理參會的程序及相關費用報銷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,參會人員須到人事科登記備案;職工可申請用年休假沖銷病假、事假。
(五)審批權限
1、普通職工請假,經科室負責人同意,主管職能部門審批。
2、副科或相當副科請假,經科室負責人同意,主管職能部門審批,報分管院領導批準。
3、正科或牽頭的副科請假,經主管職能部門同意,分管院領導審批,報請院長批準。
(六)程序
1、職工到人事科領取《職工休假、外出申請表》,填寫相關內容。
2、按審批權限簽批。
3、到人事科換取請假回執單。
4、請假回執單交科室考勤員,由科室按要求具體安排休息時間。
(七)待遇
基本工資照發,績效工資由科室分配,不影響出勤率。
三、探親假
(一)休假條件及假期
凡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(含國慶、春節等國家規定的長假)團聚的,可以享受探親假。
1、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,原則上每年給假1次,假期為20天。如果因為工作需要,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,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1次的,可以兩年給假1次,假期為45天。
2、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,每滿4年給假1次,假期為20天。
3、已婚職工探望配偶的,每年給一方探親假1次,假期30天。
(二)免假對象
1、父母戶口與職工戶口在一起的,不能享受探父母假。
2、在4年中,已婚職工與父母一方團聚在20天以上者的,不再享受4年1次的探父母假。
3、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,不能享受探父母假。
4、職工配偶與父母居住一地,利用探配偶假又可同時探望父母的,不再享受4年1次的探父母假。
5、凡在公休假內能夠團聚的不能享受探親假。
(三)審批權限
參照年休假審批權限。
(四)程序
領取、填寫《職工休假、外出申請表》;按審批權限簽批;在人事科換取請假回執單;回執單交科室考勤員;按回執單上確定的時間休假。
(五)待遇
1、已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交通費,符合規定的部分予以報銷。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交通費,在本人月基本工資(崗位+薪級+護理提高10%)30%以內的,由本人自理,超過部分予以報銷。
乘火車的,一律報硬座席位費;乘輪船的,報四等艙位費;乘長途汽車的,據實報銷;乘飛機的,可按直線車、船票價報銷,余自理;市內交通費自理。
2、探親假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;但包括雙休假和法定節、假日。
3、同時享受年休假、探親假的職工,原則上當年的年休假和探親假應同時休完,休假天數在探親假的基礎上另加5天。
4、基本工資照發,績效工資由科室分配,影響出勤率。
四、婚假
(一)休假條件及假期
1、達到法定年齡(男滿22周歲,女年滿20周歲)結婚的職工,享受婚假3天。
2、再婚或復婚的職工,享受婚假3天。
(二)審批權限
1、普通職工請假,經科室負責人同意,主管部門備案,工會審批。
2、中層干部請假,經科室負責人同意,主管部門備案,工會審批,報分管院領導批準。
(三)程序
憑結婚證,領取、填寫《職工休假、外出申請表》;按審批權限簽批;在人事科換取請假回執單;回執單交科室考勤員;按回執單上確定的時間休假,原則上婚假不能留存、不能補辦。
(四)待遇
1、婚假期間如遇雙休假及其他法定假日,其假期不另增加。
2、基本工資照發,績效工資由科室分配,影響出勤率。
五、產假、陪產假、計劃生育假
(一)休假條件及假期
1、產假
符合法律、法規規定生育的產婦,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(已婚女職工產假98天,含產前假15天。難產的,增加產假15天;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一個嬰兒,增加產假15天。)外,按本省規定可增加享受產假30天。
2、陪產假
在待產或產假期內,其配偶可享受15天陪產假。
3、計劃生育假
(1)輸精管結扎的,休息7天;輸卵管結扎的,休息21天。
(2)放置宮內節育器的,自手術之日起休息3天。
(3)取出宮內節育器的,休息1天。
(4)流產假: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,享受15天產假;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,享受42天產假。
4、哺育假:嬰兒未滿周歲前,女職工上班期間每天可享有兩次共1小時的哺乳假,當天的哺乳時間也可以合并使用;多胞胎生育者,每多哺乳一個嬰兒,每次增加哺乳假30分鐘;哺乳假當天有效,不得累積使用。
(二)審批權限
1、普通職工請假,經科室負責人同意,主管部門備案,工會審批。
2、中層干部請假,經科室負責人同意,主管部門備案,工會審批,報分管院領導批準
(三)程序
完善相關手續后,憑疾病診斷證明書在人事科換取請假回執單,回執單交科室考勤員;按回執單上確定的時間休假。
哺育假由科室負責人審批并安排。
(四)待遇
1、女職工在懷孕七個月及以上和享受哺乳假期內,不得安排上夜班或者延長其勞動時間。
2、如果嬰兒因某種原因未與其母生活在一起(即在外地),該女職工不享受哺乳假,也不享受不上夜班的規定。
3、基本工資照發,績效工資由科室分配,除哺育假外影響出勤率。
六、喪假
(一)休假條件及假期
職工直系親屬(指生父母、養父母、配偶和子女)死亡,可給喪假3天。如死者在外地,經批準路途往返時間不計假期內。
(二)審批權限
1、普通職工請假,經科室負責人同意,主管部門備案,工會審批。
2、中層干部請假,經科室負責人同意,主管部門備案,工會審批,報分管院領導批準。
(三)程序
領取、填寫《職工休假、外出申請表》;按審批權限簽批;在人事科換取請假回執單;回執單交科室考勤員;按回執單上確定的時間休假。
(四)待遇
基本工資照發,績效工資由科室分配,影響出勤率。
七、病假
(一)休假條件及假期
1、職工病假必須由??浦魅位蜥t院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委員會成員據實開具疾病診斷證明,非本院病假證明無效。
2、三天以上的病假必須經醫務科審核、蓋章/簽字。
(二)審批權限
1、當月累計病假在三天(含三天)以內的,病假由科室負責人和醫務科審核,主管職能部門批準。
2、當月累計病假在三天以上的,病假由科室負責人和醫務科及主管職能部門審核,報分管院領導批準。
3、連續病假三個月以上的,病假由科室負責人和醫務科及主管職能部門審核,報分管院領導審批,請院長批準。
(三)程序
完善相關手續后,憑疾病診斷證明書在人事科換取請假回執單,回執單交科室考勤員;按回執單上確定的時間休假。
(四)待遇
1、若弄虛作假,經查實,按曠工處理。
2、未及時按規定辦理病假手續,視同曠工。
3、病假按基本工資(包含崗位工資+薪級工資+護理提高)的5%/天計扣,績效工資按天數扣減,影響出勤率。
4、若病假工資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%,按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%予以發放。
5、年度內累計病假六個月以上的,晉升晉級延遲一年。
八、事假
(一)休假條件及假期
個人已休完當年的相關假期后,因事請準的假。
非直系親屬亡故,可請事假三天;直系親屬患危急重疾病,憑疾病診斷證明、入院通知單,可酌情給事假1-15天;其他情況(應注明詳細事由及去向),可酌情批給半天至十五天事假。
(二)審批權限
1、當月累計1天以內事假,經科室負責人同意,主管職能部門審批。
2、當月累計1天以上3天以內(含3天)事假,經科室負責人同意,主管職能部門審批,報分管院領導批準。
3、當月累計三天以上事假,經科室負責人同意,主管職能部門審核,分管院領導審批,報院長批準。
(三)程序
領取、填寫《職工休假、外出申請表》;按審批權限簽批;在人事科換取請假回執單;回執單交科室考勤員;按回執單上確定的時間休假。
(四)待遇
1、凡未及時或按規定辦理手續的超假,按曠工處理;若弄虛作假,經查實,按曠工處理。
2、事假按月工資額的5%/天計扣,影響出勤率。
3、年度內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,則事假期間的養老保險單位負擔部分和個人負擔部分均由個人承擔。
九、放射人員假
(一)休假條件及假期
1、放射科工作人員每年休假二十天。
2、放射治療工作人員每年休假三十天。
(二)審批權限
參照年休假審批權限。
(三)程序
領取、填寫《職工休假、外出申請表》;按審批權限簽批;在人事科換取請假回執單;回執單交科室考勤員;按回執單上確定的時間休假??剖乙龊媒y籌安排。
(四)待遇
1、在年度內一次性休完,不得跨年度或分次使用。
2、基本工資照發,獎勵性績效由科室分配,影響出勤率。
本規定從2019年6月起執行。